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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冒名頂替上大學刑事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2020-12-23 22:55:22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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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羅沙、劉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2日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與會人員圍繞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冒名頂替上大學刑事處罰、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等問題展開討論。

            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草案三審稿再次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明確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是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特殊措施、經特定程序所作的個別下調。”張勇委員說,草案同時規定,未成年人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對未成年人犯罪總體上仍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從兩方面入手,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陳斯喜委員表示,草案三審稿的修改完善是值得肯定的。他同時堅持建議,要采取“惡意補足年齡”的辦法來解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惡意補足年齡”原則源于英美法系。根據這個原則,處于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如果有證據證明這個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應當對其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草案規定的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犯罪,孫其信委員提出,要保護被冒名頂替的人的受教育權等權利,也要明確冒名頂替的人獲得的學歷和學位是否有效的問題。

            “刑法可能不涉及對學歷學位有效性的處置,但后續與其他教育相關法律的銜接十分重要,建議在今后的相關法律條例中明確規定。” 孫其信說。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提出,草案增加了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性侵犯罪的規定,但規定的刑期還不足以震懾犯罪。她同時建議將“猥褻不滿10周歲的幼兒”納入猥褻兒童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更有力保護低齡幼兒。

            分組審議時,與會人員普遍認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完善后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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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糾錯】 責任編輯: 徐海知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冒名頂替上大學刑事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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