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在創造人的同時,也創造了人這個道德主體,以及由此而展開的各種倫理關系。就此而論,勞動是思考倫理道德問題的基點,勞動倫理應該是倫理學研究的“元問題”。遺憾的是,倫理學研究似乎對這個基礎性問題關注不夠,以至于勞動逐漸淡出倫理學的視野而變成一種簡單的勞資計算。當今天的勞動已經遠遠超出體力與腦力、簡單與復雜的二元形態而呈現多樣性,勞動教育又重新出現在我們教育視野的時候,重拾勞動倫理有著特別的意義,這不但有益于解決勞動本身的倫理問題,更有助于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勞動”“熱愛勞動”“勞動光榮”“勤勞奮斗”的良好社會風氣。
勞動是勞動者的第一權利
恩格斯在《勞動在從猿到人轉變過程中的作用》中提出了“勞動創造了人本身”的理論命題。他認為,“甚至達爾文學派的最富有唯物精神的自然科學家們還弄不清人類是怎樣產生的,因為他們在唯心主義的影響下,沒有認識到勞動在這中間所起的作用”,“勞動是整個人類生活的第一個個基本條件,而且達到這樣的程度,以致我們在某種意義上,不得不說:勞動創造了人本身”。勞動過程就其簡單要素來說,是創造使用價值的有目的的活動,是為了人類的生活需要而占有自然物,因此它是人類生活的一切社會形式所共有的,也是一切倫理關系作為真正人的關系的基礎。自從有了社會勞動,就產生了勞動關系,也就有了規范和調節這種勞動關系的倫理原則,但這種倫理原則是基于權利論而非義務論的。
勞動的過程自始至終包含勞動者、勞動對象、勞動資料三個基本要素,而勞動者是主體,在勞動中起著決定的、主導的作用。與此同時,勞動也就成了勞動者的最基本的權利,即勞動者是通過勞動權利來確證的,勞動者如果失去了勞動權利,那勞動者本身就不存在,以勞動為類本質的人也就得到了根本性的否定。勞動權的本質屬于生存權,關系到勞動者的生存與發展,甚至直接影響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穩定。勞動權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其核心要件應當理解為公民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能夠享有平等的獲得勞動資格和就業機會的權利,這一權利包括兩個方面:就業資格的平等和就業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平等就業權是國家在建立勞動力平等就業競爭機制的基礎上,對公民生存權平等保護在勞動法上的反映。自主擇業權的實現,是公民作為自身勞動力的所有者,通過競爭獲得理想的職業、報酬和工作單位來體現的,有利于調動公民勞動的積極性。
誠如對待全部人權的基本倫理態度一樣,我們也必須用尊重和保護的態度來對待勞動權。尊重勞動,首先意味著平等地尊重每個人的勞動。這不僅是尊重其勞動成果,而且是尊重其勞動權利和勞動形式,保證勞動者能夠按照付出的勞動量獲得相應的報酬,任何蔑視和踐踏他人勞動權利和勞動成果的行為都是有違我們最基本的倫理道德原則的,特別是有違人道主義原則。尊重勞動,還意味著對每個人勞動能力與勞動成果差異的尊重。雖然生命的權利是平等的,但是,每個人的勞動能力不平等,有高低大小之別,對社會的貢獻也有很大差別。勞動能力強且貢獻大的人就有可能在社會中獲得較多的利益,這種利益也應該得到尊重和保障。所以,多勞多得,優質優酬,不僅是社會主義分配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的題中應有之義。
對勞動權的保護就是不能隨意剝奪公民的勞動權。現代勞動法誕生于19世紀初的“工廠立法”,其歷史條件是工廠大工業的興起和勞動者的人格獨立;其標志是立法保護重心的轉移——從資本所有者轉移至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是勞動關系中的弱者,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權益與人格實現,是現代勞動法的神圣使命。勞動法的發展史和工人階級的斗爭史,都可以印證勞動法保護勞工的正義訴求。對勞動的法律保護本身就體現了社會道德的要求,所以勞動法本身就是對勞動的一種道德保護。充分保證公民的就業崗位和平等就業機會,是保民生、保穩定的重中之重,也是社會倫理建設的重中之重。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勞動權的另一面是休息休假權,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侵占休息日,同樣是違背倫理道德的。
正確認識勞動義務與義務勞動
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現代倫理的基本準則。勞動者在享有勞動權利的同時應該履行勞動義務。勞動義務是勞動者的天職,是從人作為人與其他動物的區別中產生出來的,也是從人與人的關系中產生出來的,是人類得以“生生不息、世世繁衍”的道德條件之一。勞動者權利與義務的分配應遵循三大原則:一是貢獻原則,即一個人的權利與義務要對等,同時與貢獻成正比;二是平等原則,即每個人不論貢獻如何都應該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權利(即人權)與履行基本義務;三是差別原則,即每個人因其貢獻差別而得到相應所得。勞動者勞動權利與義務一致,各國憲法均有類似表述,即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從事勞動,既是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利,又是履行對國家和社會所承擔的義務。“誠實勞動”、履行勞動過程中應該遵守的基本義務必須提高到一個關乎社會秩序公正的高度來認識。換言之,只有我們每一個人都在社會體系中各安其分、各敬其業,才能創造一個公正的社會環境。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勞動義務包括兩方面含義:我國公民作為生產資料公有制的主人,應當具有參加社會勞動的高度自覺性和光榮感;我國公民必須以勞動作為自覺謀生的手段,在積極爭取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就業機會的同時,努力通過自謀職業、自愿組織就業等方式自覺創造就業機會,并在勞動崗位上認真地履行各項勞動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勞動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履行各項勞動義務。對不愿意履行勞動義務的勞動者,應當讓其承擔后果,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對其領取失業保險金予以限制。
義務勞動是一種道德上的更高要求,是對勞動的經濟功能的超越,在更高層次上彰顯了勞動的道德價值和倫理意義,所以它是一種倡導性義務而非強制性義務,如我國勞動法就大力“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恩格斯曾經指出,人有生存的需要、享受的需要、發展和表現自己的體力與智力的需要。正是這些需要決定了勞動的多重動機,無外乎物質利益動機、創造動機和道德動機。隨著社會的進步,勞動的道德意義和創造意義將被越發凸顯。那時,人們將在“最無愧于和最適合于他們的人類本性的條件下”,進行善意的勞動,“作為目的本身的人類能力的發展,真正的自由王國,就開始了”。這就是從勞動義務到義務勞動的價值指向。
在勞動中實現分配正義
分配正義是政治哲學和倫理學領域的永恒話題,也是勞動倫理的核心問題。近代以來,西方倫理學家們基本上拋棄了德性論的分配正義理論,轉向了權利論的分配正義理論,這就是在勞動權的保護中實現分配正義。羅爾斯在權利論的基礎上,把如何分配問題轉化為如何保持分配的程序與背景正義,強調從每個人的自由平等的發展需要的角度解決分配正義問題。他提出兩條正義原則,即平等原則與差別原則。平等原則即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主張,享有完備體系下的各種平等自由權;差別原則,包括機會平等和補償原則。這意味著分配正義的實現都是基于自由平等之權利的制度安排。無論何種分配的正義訴求,都不能只是程序的和形式化的,而只能是個人實實在在的勞動和國家的制度設計,而個人勞動是最根本的。
社會主義制度的分配原則是按勞分配。按勞分配是實現分配正義的最佳途徑,也是極具道德正當性的途徑,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按勞分配的本質規定或判斷應遵循的標準有三個:一是分配者本身是否是勞動者;二是勞動方式是否以共同占有生產資料條件下的聯合勞動為基礎;三是在聯合勞動的基礎上是否實現按勞取酬。按勞分配的正義性首先應該是“起點的公平”。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把勞動作為生存和發展的手段,因為人在勞動過程中最終形成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如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同時人們應具備平等的勞動權利,這是實現個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客觀要求。當然,要真正實現“起點的公平”需要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還必須得到一系列健全的諸如財產制度、教育制度等法律制度的保證,從而使人們在收入、就業、教育及社會保障等方面“人人機會均等”。按勞分配的正義性還要求“結果的均等”,即借助法治求得“社會產品占用與分享的無差異性”。這里所說的“社會產品占用與分享的無差異性”,不是指作為單個人在需求結構和數量方面的含義,因為這方面的差異永遠存在,而是指分享權利方面的平等,這種平等事實上就是指對暫時失去勞動機會或勞動能力的人,有平等享受社會勞動成果的權利。正如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的,我們要“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完善按要素分配的體制機制,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鼓勵勤勞守法致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這意味著勞動在實現分配正義中的決定性作用。
在勞動中實現分配正義主要是實現勞動機會的公平分配。勞動作為創造價值的活動,它需要必要的技術和能力,所以勞動機會是一種指向性機會。平等地分配勞動機會就是要幫助人們站在相同的起點,根據各自的能力、稟賦獲得最適合自身條件的工作。這就要求勞動機會要向最具備所要求的能力的那些人開放,同時也要在生產環境存在差異的群體之間進行有限性的動態補償,堅決反對勞動歧視。補償原則的意義在于,在保證勞動資格的前提下,彌補由于偶然性因素所造成的勞動能力的差別,使每一位勞動者在面對勞動機會時,能夠站在真正公平的起跑線上。盡管我們可以通過三次分配甚至更多次分配來實現分配正義,但按勞分配始終是最根本的。(作者:李建華,系浙江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