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3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監察法草案的說明,聽取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表決大會關于設立十三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決定草案,表決大會關于十三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的表決辦法草案,表決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兩個名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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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的說明。新華社記者 王曄 攝
以下為直播實錄:
李建國:
(六)嚴格規范監察程序
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行使權力,草案在監察程序一章中,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包括:報案或者舉報的處理;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決定立案調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對訊問和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嚴格涉案財物處理等(草案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
關于留置措施的程序。為了嚴格規范留置的程序,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同時,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