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集
新華社南昌8月29日電(記者閔尊濤)“應出盡出”“出庭出聲”“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考核權重占比”……日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廳聯合出臺《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試行)》,對出庭人員、應當出庭的情形、考核機制等進行明確規定,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供重要保障。
根據規定,在以下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應當委派負責人出庭應訴: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面較廣、社會高度關注的農村集體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補償案件;原告十人以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人民政府就自然權屬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裁決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行政賠償案件;因撤銷、吊銷行政許可導致企業停產停業或公民喪失生活主要經濟來源而引發的行政爭議案件;涉外案件;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其他案件。被訴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機關也應當委派負責人出庭應訴。
意見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做到“出庭出聲”。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在庭審中,行政機關負責人要遵守法庭紀律,自覺維護法庭秩序,積極參與法庭質證、辯論、陳述等庭審活動,并應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
【糾錯】
責任編輯:
徐宙超

加載更多
-
大數據"坑熟客",技術之罪需規則規避
2018-03-02 08:58:39
-
高質量發展,怎么消除“游離感”?
2018-03-02 08:58:39
-
學校只剩一名學生,她卻堅守了18年
2018-03-01 14:40:53
-
有重大變動!騎共享單車的一定要注意了
2018-03-01 14:40:53
-
2018年,樓市會有哪些新變化?
2018-03-01 09:01:20
熱帖
熱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