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記者羅沙、熊豐)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了一批涉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首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沈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刑事違法扣押賠償。
專家表示,該案的處理結果體現出政法機關直面當前產權保護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有利于推動我國產權保護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這是一起歷史跨度比較長的案件:
——2008年,遼寧省公安廳對沈陽市于洪區蘭勝臺村村干部黃波等人立案偵查。北鵬公司進入偵查機關視線。北鵬公司負責人劉華、劉杰被批準逮捕。此后,劉杰申請遼寧省公安廳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稱愿意將非法占地過程中的非法收入全部上繳。同年9月,遼寧省公安廳扣押北鵬公司人民幣2000萬元,為劉華、劉杰辦理了取保候審。
——2010年,本溪中院對黃波等人宣判,同時作出刑事裁定,對北鵬公司、劉華、劉杰所涉刑事案件中止審理。
——2014年,本溪中院對北鵬公司、劉華、劉杰所涉刑事案件恢復審理,判決北鵬公司、劉華、劉杰犯非法占用農地罪,免予刑事處罰。判決未對遼寧省公安廳及直屬遼河公安局在偵查過程中扣押的財務文件和2000萬元作出處理。北鵬公司此后多次要求遼寧省公安廳返還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未果。
——2015年,北鵬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當年12月,最高法賠委會在第二巡回法庭宣布,確認雙方達成的協議,并作出國家賠償決定:遼寧省公安廳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返還北鵬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幣200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83萬元。
據介紹,該國家賠償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陶凱元擔任審判長,這也是自1995年國家賠償法正式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賠償的第一起刑事違法扣押國家賠償案。
“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是我國公民的憲法權利,應該得到切實保障和落實,這是現代人權觀念的要求,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陶凱元說。
有恒產者有恒心,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不少法學專家認為,該案的處理結果將促進有關當事方和辦案機關更新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質量和水平,也將進一步推動完善產權保護機制,維護企業家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增強企業家信心。
在案件中,一大焦點問題就是公安機關扣押2000萬元和財務賬本的時間、方式、理由。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楊小軍說,本案中偵查機關沒有在刑事訴訟結束之后發還被扣押的2000萬元,形成繼續扣押的法律狀態。國家賠償決定認定,遼寧省公安廳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對上述扣押款項不予返還,不符合法律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訴訟法室主任熊秋紅表示,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采取扣押措施本身合法,但在被告人被定罪量刑之后,公安司法機關對涉案財物處置不及時的問題較為突出。該案結果說明,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公安機關不僅應當返還扣押的涉案財物,而且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的賠償請求人是被生效判決定罪免刑的,這既不同于以往的刑事冤獄賠償,也不同于行政或民事的國家賠償。陶凱元表示,盡管賠償請求人構成了犯罪,被法院定罪免刑,但這并不意味他們就沒有了合法權益。“我們仍然應該依法保護他們與犯罪無關的民事權益、財產權益,而不是無所分別。這是本案審理的重要意義之所在。”熊秋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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